
中经联播讯(褚新兵 雨蝶)时隔近二十年,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基础性法律迎来一次系统升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8月25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以空前力度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首次以法律条文形式明确列举四类禁止性行为,并首次规定从业人员违规致客户受损、金融机构须承担民事责任。
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挪用客户资金等违法行为屡有发生,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黄海华在8月21日记者会上直言,希望进一步压实银行业监管机构保护银行业消费者的职责,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修订草案二审稿坚持问题导向,对此作出系统性回应。
此次修法最引人注目的变化,是首次在法律层面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划出四道“红线”。草案二审稿明确列举,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不得通过挪用资金等方式侵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强制捆绑、强制搭售产品或者服务;不得违反适当性管理规定,向存款人和其他客户提供不符合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催收。
这四类行为覆盖了从资金安全到销售合规、从产品适配到催收方式的全链条,直击近年来消费者投诉最为集中的痛点领域。
与此同时,草案二审稿还在三个层面压实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责任链条。其一,明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统筹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投诉处理机制和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其二,首次以法律形式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存款人和其他客户损害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款意味着“员工犯错、机构担责”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消费者维权路径更加清晰。
除消费者权益保护外,草案二审稿还在多个维度对现行法律进行了完善。在立法目的上,第一条增加规定“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在监管方式上,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机构类型、资产负债规模、风险水平、系统重要性等因素,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在风险处置上,将第四章“监督管理措施”拆分为“监督管理措施”和“风险处置”两章,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的央地分工,强化风险处置措施,明确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等参与风险处置的方式。
回溯修法脉络,此次修订早在2022年原银保监会公布征求意见稿时即已启动。2025年12月,修订草案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初次审议。时隔半年,二审稿在广泛听取常委会委员、代表、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消费者保护、分类监管和风险处置等制度安排。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改)已被列入“继续审议的法律案”。
业内专家指出,此次修法将消费者权益保护从监管政策层面上升至法律层面,特别是以列举方式明确禁止性行为、建立“机构担责”机制,将为亿万银行存款人和金融消费者筑起一道更坚实的法律屏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