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

韩轶:法治护航营商环境 激活民营经济动能





中经联播6月11日北京讯(欧阳雪 张宇晖 雨蝶)由中国行为法学会财经专业委员会、中国经济新闻联播网、北京律师法学研究会主办,人民法治杂志、中国律师博物馆支持举办的《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研讨会日前在北京国际饭店举行。中央民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院原院长韩轶出席会议并发表题为《法治护航营商环境 激活民营经济动能》主题演讲。以下为演讲摘要。


5月20日,《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施行。作为我国首部聚焦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该法标志着我国民营经济治理进入“法治固本”新阶段。其以“平等保护、精准赋能、规范公权、激发活力”为核心理念,直击民营企业在市场竞争、权益保障、政务服务中的现实痛点,构建起系统性法治保障体系,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能。

法治化营商环境:民营经济发展的制度根基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依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民营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实质,在于通过法律体系完善与执法效能提升的协同发力,精准回应民营企业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市场开拓中的核心诉求。

(一)风险防控体系化

(二)知识产权全周期保护

(三)市场预期稳定性强化

平等保护机制:释放民营经济创新潜能的法治保障

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是经济活力与创新能力的重要基石。实现“良法善治”与“公平竞技”的有机统一,需对各类市场主体实施无差别保护。

《民法典》的“赋权法”功能:通过民事权利平等保护,夯实民营企业市场主体地位。

《刑法》的“规制法”作用:以罪刑法定原则划定市场行为边界,确保刑事追诉的正当性。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促进法”定位:通过制度创新破解民营经济发展瓶颈,强化政策供给的法治约束。

政府主动服务: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法治范式

当前,我国民营企业以中小微企业为主,普遍面临合规能力薄弱、创新资源匮乏等困境。《民营经济促进法》构建“需求导向、精准滴灌”的政务服务体系,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条确立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形成制度合力,推动政府职能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

司法权力规制:筑牢民营经济法治化发展的最后防线

司法公正是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生命线”。近年来,部分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逐利司法”“远洋捕捞”等异化现象,暴露出刑事司法权力的运行失范:

逐利司法乱象:公安机关在缺乏刑事管辖依据时,对可能产生巨额罚没收益的案件仓促立案。

远洋捕捞争议:不当介入民事纠纷,跨省开展刑事立案与抓捕行动,被舆论称为“远洋捕捞”。

这些行为将刑事司法工具化,严重背离法治原则,其背后折射的权力异化问题亟待系统性治理。《民营经济促进法》针对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构建起“五维监督”体系:

明确禁止性条款:划定司法权力边界,禁止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严格案件性质区分:建立刑民交叉案件甄别机制,防止“以刑代民”。

规范异地执法程序:明确跨区域执法协作规则,杜绝选择性执法。

强化检察监督职能:完善立案监督、侦查监督机制,提升司法透明度。

推动监督常态化:建立司法权力运行大数据监测平台,实现全流程动态监管。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民营经济发展从“政策红利驱动”迈向“法治效能驱动”。通过构建“制度完备、保护有力、服务精准、司法公正”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该法既为民营企业抵御市场风险构筑“防护网”,又为其创新发展注入“催化剂”。未来需持续深化法律实施机制建设,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从“纸面规则”转化为“实践效能”,让民营企业在公平竞争中迸发创新活力,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研讨会由中国行为法学会财经专业委员会副会长吴晓平主持,以进一步宣传贯彻《民营经济促进法》,凝聚合力推动落地生根为主旨。来自首都法学界、企业界、律师界80余人出席研讨会并热烈交流。与会人员一致认为,《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民营经济发展迈入“依法强基”的全新阶段。以“平等保护、精准服务、规范公权、激发活力”为核心原则,通过构建 “制度健全、保护平等、服务高效、司法公正” 的法治营商环境,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系统性法治解决方案,对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未来需进一步推动法律条文落地见效,让民营企业在公平竞争中焕发生机活力,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责任编辑:李文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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