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经联播讯(褚新兵 雨蝶)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同步公布6个追究司法责任与保护依法履职典型案例。这份共六章、四十七条的制度文件,没有停留在“失责必究”的单一面向,而是以“精准”为轴心,同时划清追责与保护的边界,试图回答一个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难题:既要让违法审判者付出代价,也要让依法办案者卸下顾虑。
《条例》最受关注的制度设计,是确立了司法责任追究的核心判定标准:司法人员只有故意违反审判职责,或者履行审判职责存在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被追究司法责任;属于一般过失、办案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裁判正确性和效力的,不予追究。这一标准将“违反审判职责”与“办案瑕疵”严格区分开来,防止追责泛化。

在追责范围上,《条例》传递的信号同样清晰。责任主体覆盖审判人员、法官助理、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技术人员等审判辅助人员,以及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院庭长;追责时段贯穿立案、审判、执行和审判监督管理全流程;已退休、调离、辞职、辞退、开除的人员,同样在追究范围之内。司法人员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终身负责,不再是一句原则性宣示,而是一项可操作的制度约束。
但“严”并非《条例》的全部面貌。在应予追责的反面,《条例》以同样明确的篇幅规定:审判人员依法正当履行审判职责,即使案件被改判或者纠正,也不得作为错案进行责任追究。对法律条文理解认识不一致、在专业认知范围内能够合理说明的,属于依法履职,不得追责。情节轻微且具有从宽情形的,免予追责;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仅存在办案瑕疵的,不予追责。最高法督察局负责人将这一逻辑概括为:应当追责的坚决追责,不应追责的决不追责。
与追责机制同步嵌入的,是履职保护条款。针对司法人员因依法履职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的情形,《条例》明确人民法院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当日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当事人陈某及其外甥李某向法官支付宝转账3万元后立即被退回,二人却以转账记录为据虚构法官受贿事实,向三级纪检监察机关不实举报,并在网络平台发布诬陷视频,浏览量达20万余次。2025年,二人因犯诬告陷害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案例被最高法同时置于“保护依法履职”的案例序列,其指向不言自明:追责机制不是对司法人员的单向施压,依法履职的底线同样有制度性屏障。
从制度演进的脉络看,《条例》所做的工作,是将此前分散于各类文件中的司法责任制规定整合为一部体系化的追责规范,形成“权责明晰、追责精准、程序规范、保障有力”的制度闭环。责任与过错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贯穿始终,组织处理、党纪处分、处分三种方式既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对于一项旨在“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真正落地的制度而言,比列出追责清单更关键的,恰恰是让每一位司法人员清楚知道:什么情况下必须负责,什么情况下可以安心履职。10月21日发布的这份《条例》,正是在这两个方向上同时给出了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