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

华挺:舆论监督与民企权益保护




中经联播6月11日北京讯(欧阳雪  张宇晖 雨蝶)由中国行为法学会财经专业委员会、中国经济新闻联播网、北京律师法学研究会主办,人民法治杂志、中国律师博物馆支持举办的《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研讨会日前在北京国际饭店举行。资深法治媒体人、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华挺应邀出席并发表题为《舆论监督与民企权益保护》的交流发言。以下为发言摘要。



一、舆论监督的合法性根基与国家政策支持

首先,从法理角度来看,舆论监督是民主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新闻媒体监督有着坚实的法律基础。《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第41条进一步规定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拥有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反映出公民监督权利的广泛性,为舆论监督民营企业相关事务筑牢了法理根基。

在民法领域,民法中关于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规定,实际上是在规范舆论监督的边界。一方面,保障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舆论侵害;另一方面,也为合法的舆论监督提供了法律空间,只要是基于事实、合理合法的监督报道,就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加强舆论监督。早在2016年2月19日,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舆论监督和正面宣传是统一的。新闻媒体要直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直面社会丑恶现象,激浊扬清、针砭时弊,同时发表批评性报道要事实准确、分析客观。”2022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从政策和舆论上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包括2025年2月10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工作会议提出,要"加快构建更有效力的国际传播体系",这与习近平总书记“推动媒体融合发展做大做强主流舆论”的要求高度契合,也为国际舆论监督提供了新视角,充分证明了这一观点极具历史先进性和国际视野。

近年来,许多备受关注的冤假错案得以昭雪,背后都离不开媒体的持续监督。比如聂树斌案、呼格案、陈满案等,均体现了媒体监督的深层价值。据不完全统计,在近年来80%以上的死刑平反案件中,媒体监督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由此可见,舆论监督并不仅事关民企保护,事关司法公正,更事关党和国家事业的长久发展。

二、舆论监督在民企权益保护中几种类型

(一)媒体监督敦促司法纠错

如张文中案。物美集团创始人张文中因诈骗罪、单位行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2年。2018年3月2日澎湃新闻杂志的《这位蒙冤12年的企业家写了一封公开信,读罢,马云起立致敬》,将个案诉求转化为“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产权”的主张。新浪财经全程直播最高法再审宣判,媒体持续追踪报道后,最高法于2018年5月31日改判张文中无罪。2018年11月“产权保护法治化”写入《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此案中,舆论监督将专业法律问题转化为公众可感知的正义诉求,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家权益。

(二)舆论监督执法行为合规

2024年,相当多关于“营商环境”“民企保护”的论坛中,都绕不开“远洋捕捞”“以刑化债”这一话题,舆论媒体在曝光行政执法乱象,纠正权力滥用,维护民企经营安全方面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在2024年11月20日首次公开浙江“私带警械跨省抓人索财”事件,涉事人员以执法名义对民营企业相关人员实施控制,导致当事人被迫跳车避险。次日澎湃新闻揭露了背后的趋利执法问题。该报道引发社会对民营企业执法环境的关注,倒逼地方规范执法流程。

部分地方将经济纠纷刑事化,通过“刑事手段”化解债务,损害民企权益。2024年2月26日中国经营报杂志以《女企业家讨工程款陷“寻衅滋事”被批捕 过亿债务政府只愿给1200万》为题,首次披露贵州六盘水女企业家马艺珈伊因讨要2.2亿元工程款,被当地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的事实。指出案件中“债权债务关系清晰却被刑事介入”的异常,邀请法律专家分析“以刑化债”的违法性。报道引发上级部门关注,最终案件得以重新审查,企业权益获得维护。

(三)舆论监督促使行政机关允诺履约

上述贵州六盘水女企业家马艺珈伊案同时也是以舆论监督敦促行政机关允诺履约的经典案例,这也体现出媒体监督高效助推整个案件的解决。

类似案件还有,山东汶上县白石镇政府拖欠工程款案,2023年10月9日,红星新闻以《山东一公司被镇政府拖欠4000万工程款,镇政府回应》为标题,报道山东昌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2018年起为白石镇政府承建美丽乡村、棚户区改造等工程,累计被拖欠工程款3967万余元。2023年11月双方签署分期还款协议,但镇政府首期即违约。报道披露镇政府拖欠工程款导致企业濒临破产、项目经理被限制上高速等细节。截至2024年5月,镇政府已部分履行还款协议,剩余款项进入分期支付程序。

最新修订的国务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2025年6月1起施行,第30条明确规定:“新闻媒体依法加强对拖欠中小企业款项行为的舆论监督。”

媒体以民生叙事视角披露欠款事实、判决执行进度,将地方政府的失信行为置于聚光灯下。这种监督不仅推动个案解决,更促使各单位建立“违约案件快速响应机制”,要求对生效判决“限时执行”。

(四)主流媒体反制网络侵权

2025年4月“柴怼怼”作为拥有28万粉丝的玉石领域博主同时也是温州市道莱玉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连续发布29条视频,通过“成本几百卖几万”“组织水军吹捧”等情绪化表述指控许昌市胖东来超市。

事件发酵后许昌市市场监管局于5月5日发布专项检查结果,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随机抽查的13件和田玉商品进货手续齐全、鉴定证书有效,1-4月平均毛利率≤20%,彻底否定“暴利”指控。人民网于5月7日发表社评《依法打击乱“怼”,胖东来需讨回公道》,将事件上升至“优化营商环境”的法治高度。本案中,监管部门的背书与主流媒体的发声成功在法律与舆论阵地化解了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且辅助当事人的起诉。

(五)舆论倾向促成民企纠纷和解

适用场景包括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侵权、商业欺诈等民企维权场景,适用于诉讼和执行阶段。比如可以用“活封”执行的方式促进双赢,此处就不再赘述相关案例。

三、媒体监督的优势

1、合法合规。律师或者当事人、受害人向媒体爆料,寻求帮助,是我国宪法、法律赋予的合法正当的权利。

2、向多方、持续传导压力:通过曝光个案,可以向解决问题链条环节上的多个主体形成压力。

3、联动多个程序打组合拳:舆论监督可与诉讼、复议、控告、信访等程序形成合力。

四、舆论监督实操中的注意事项

(一)如何判断新闻价值?“公共利益+典型性+稀缺性”

什么样的事件能够吸引媒体记者的注意,能够成为报道的对象?这一直是许多律师同行和当事人非常关注的问题,我认为,其实就是看新闻价值的有无和大小。而是否有新闻价值,新闻价值的大小,可以简单归纳为三条原则。

1.国家、社会公共价值:涉及到国家利益(如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如生态环保、医药卫生),公序良俗等

2.典型性:该事件不是偶发的个例,而是代表众多同类事件中的一个,同时还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3.稀缺性:事件的某个方面、某个人物或者某个片段(如某人讲的一个行为或一句话)具有稀缺性,能引起关注和好奇,或者通俗得讲,能吸引眼球,让人眼前一亮。

(二)证据:以事实为依据、为前提,注重留存音视频

打官司要看证据,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也要证据,而且有些时候对证据的要求比法律诉讼还要高。文书证据不能缺,如合同文本、结算单据、沟通记录(如邮件、微信)、官方文件(如法院判决、行政决定书)等,另外要特别注重音频、视频证据,这就要求当事人平时要有录音的意识和能力,尤其是在诉讼还没有开始前,就要有这个意识,这方面除了当事人自身的学习和能力提高,律师对当事人的培训和指导也很重要。

另外,从实践中看,很多当事人甚至很多律师找媒体爆料,往往缺乏一份符合媒体要求的文字材料,这个材料要以介绍核心事实和事件发生经过为主要内容,以法律依据为次要内容,逻辑清楚、简明扼要介绍事件。这个材料,要避免事实不清和逻辑混乱,也要避免长篇大论和满篇法言法语。一般情况下,不要以一个起诉状、判决书或者代理词代替这个材料。

(三)合规:坚守底线和边界

1.拒绝“黑箱操作”:媒体舆论监督行为以合规爆料、合法采访、事实证据为前提,不采用虚假事实、伪造证据等违法手段。

2.优先联动党央媒:优先向具有新闻采访资质的央媒、省级党媒和正规的市场化媒体提供新闻线索,尽量减少向自媒体提供案件的新闻线索(尤其是重大案件、敏感案件)。

3.风险预案前置:提前评估报道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必要时聘请专家,减少当事人、律师的风险,确保舆论监督行为在法治轨道内进行。


研讨会由中国行为法学会财经专业委员会副会长吴晓平主持,以进一步宣传贯彻《民营经济促进法》,凝聚合力推动落地生根为主旨。来自首都法学界、企业界、律师界80余人出席研讨会并热烈交流。与会人员一致认为,《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民营经济发展迈入“依法强基”的全新阶段。以“平等保护、精准服务、规范公权、激发活力”为核心原则,通过构建 “制度健全、保护平等、服务高效、司法公正” 的法治营商环境,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系统性法治解决方案,对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未来需进一步推动法律条文落地见效,让民营企业在公平竞争中焕发生机活力,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责任编辑:李文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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