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

张欧亚:“未成年人抵销机制”符合人类社会天然的公平法则

民意在沸腾,怒火在燃烧!




我想我们已经达成了共识:




邯郸未成年人犯罪团伙,以及类似的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残忍恐怖的恶意暴行,令每个人都难以平静。




要求严厉制裁的呼声,呈一边倒的态势。




社会各界更是空前一致,这在历年来发生的众多事件中都极为罕见。




那么接下来只剩下法律的问题。




有网友提出,可采取“未成年人抵销机制”,有效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




这个天才的建议实在、靠谱、简单却非粗暴,既有可操作性,又不失公平,同时与现有法律规则体系亦不相悖。




“未成年人抵销机制”就是说,未成年人犯罪,如果他侵犯的客体对象也是未成年人,那么就应该剥夺其未成年人保护机制,与普通人犯罪一视同仁。




这符合人类社会天然的公平法则。




法律的存在和意义在于为人们提供公平、公正和规范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无论你黄髫几何,当施暴者以年龄、体格和人数优势施害同龄或低龄未成年人时,又怎么能够享受法律善意的保护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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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河北邯郸未成年犯罪团伙,比如湖北公安县不满十二岁恶少残忍杀害四岁女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总则第一条,开宗明义: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那个被不满12岁男孩杀害的女童也是未成年人,她是受害方,真正需要法律保护,但法律却保护了施暴方。




这到底是立法的悲哀还是执法的悲哀? 




当你恃强凌弱,剥夺了本应受到法律保护的未成年者的生命,却相反要享受“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免予制裁,细思,对受害者何其不公平也,又何其荒唐则也。




你非法恶意剥夺未成年人生命,法律剥夺你未成年人保护机制,罪责与权利对等。




这符合天理,符合公理,更符合法理!




四川成都律师廖乃潼指出:




目前对于权益已经受到侵害结果的未成年人,却没有设置具有操作性的保护条款,如对类似于杀童案件中的被害人。




在未成年人杀害未成年人的案件中,被害未成年人,他们的权益如何保障,在整个公法领域,如我国刑法、行政法中似乎找不到依据。




也就是说,在12岁以下未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中,作为实施犯罪行为的一方,有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刑事司法政策等诸多保护依据,而作为权益受侵害一方的未成年人,无论在刑法、行政法,还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文件中,均找不到可以为其伸张正义和权利保护的具体可施行条款。




廖乃潼对欧亚地理札志谈到的这番话,令人怦然心惊!




这种权利设置不均衡的现状亟待改正,我国现有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规定和政策似乎也亟待完善,刻不容缓!




国家高层业已传来惊堂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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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日前在宁夏调研时表示,要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坚持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深化综合履职,以检察司法保护促进“六大保护”,合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法治蓝天。



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严重犯罪,符合核准追诉条件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积极协调推动专门学校建设,健全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加大教育矫治力度,携手各方坚决遏制未成年人犯罪高发势头。




相信随着你我他的共同努力,保护未成年人法必将进一步完善。




这有民意的基础,亦乃整个社会的共识。




拒绝原谅,或选择投降,时代当首善正义的力量与武装!




【作者简介】

张欧亚,湖北十堰人,历任《十堰晚报》记者、《十堰日报》经济部副主任、《楚天金报》机动记者部主任、《楚天都市报》深度报道部主任。为湖北日报传媒集团第一个、也是长达9年时间之久的首席记者。2008年8月,张欧亚个人事迹及业务体会被收入南方日报出版社出版的 《真相再报告 - 与18位中国知名记者的对话》。2009年,他应邀中国人民大学新闻论坛作专题演讲;2011年10月,他应邀赴澳门科技大学演讲。



【责任编辑:李文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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