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

刑法修正案(十二)3月1日起施行 加大行贿犯罪惩治力度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二)3月1日起施行。修正案进一步完善惩治腐败犯罪规定,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完善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犯罪相关规定,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

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刑法修正案(十二)明确列举了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等7种严重行贿情形,规定对这7类行贿要从重处罚。同时,修正案提高单位行贿罪的刑罚,并对其他贿赂犯罪的刑罚作出相应调整。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许永安表示,实践中仍然存在对行贿惩处偏弱的情况,行贿案件立案、查处的比例仍然较低。有关执法司法部门要准确把握立法精神,对法律规定重点查处的行贿案件,该立案的坚决予以立案,该处理的坚决作出处理。

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数据显示,近年来,行贿犯罪被告人中涉案金额在百万元以上的占比,从2017年的14.8%上升至2023年的48.6%,行贿金额呈明显上升趋势。行贿犯罪案件多发生在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重点领域。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马岩表示,人民法院将坚持依法惩处行贿犯罪,切实扭转“重受贿、轻行贿”的观念。突出重点,对多次行贿、巨额行贿、向多人行贿、危害一方政治生态的行贿人依法从严惩处。对于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在组织人事、执纪执法司法、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的,依法严惩不贷。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表示,检察机关将加强对受贿案件中行贿行为的审查,依法将行贿犯罪线索及时移送监察机关,重点审查行贿案件量刑偏轻或不均衡等问题。继续做好涉行贿犯罪企业合规工作,促进企业依法依规经营。分析研判常见多发行贿犯罪的特点和背后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或专项报告。

据悉,最高法正会同最高检研究制定《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结合刑法修正案(十二)新规定、新要求,明确单位行贿、对单位行贿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统一法律适用。

在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犯罪方面,刑法修正案(十二)将实践中反映最为集中、迫切的发生在民营企业内部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资产等三类行为规定为犯罪,进一步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

“充分考虑民营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准确把握本次修改的三个犯罪的犯罪本质和构成条件,通过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犯罪,实现保护民营企业的目的。”许永安表示,执法司法中要落实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保护力度,有关方面要重视和研究解决实践中反映突出的涉民营企业内部腐败案件的立案难、查处难等问题。对于涉及企业内部股东之间、家族成员之间的矛盾纠纷,要注意把握好犯罪界限和民刑交叉法律问题,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涉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据介绍,人民法院将准确把握立法精神和犯罪构成要件,防止不当认定犯罪。在加大对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犯罪惩治力度的同时,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对于经公司企业同意、没有违反忠实义务的经营同类营业等行为,不宜以犯罪论处。检察机关将依法加大对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实施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严厉打击关键技术岗位、管理岗位人员侵犯商业秘密、商标权、著作权等犯罪,同时坚决防止和纠正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孙萍表示,刑法修正案(十二)充分体现了对民营企业平等保护的精神,对公安机关执法活动提出了更高要求。公安机关将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活动,完善配套制度规范,进一步强化案件审核和执法全流程监督,完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严肃处理公安机关违规受立案、插手干预经济纠纷、违规收费处罚等损害企业利益问题。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依法规范适用拘留、逮捕等羁押性强制措施,在保障办案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持续整治逐利执法和超职权、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等执法活动的顽瘴痼疾,集中排查纠正不规范冻结等执法问题。(新华社记者罗沙)


【责任编辑:李文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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