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

房产续期,政府要给出明白账


正迎来房地产市场又一轮行情时,温州一部分市民发现正常买卖二手房后却无法完成交易,原因是“土地到期了”。不少市民发现,他们的土地使用权证年限仅为20年。更令人惊诧的是,按照当地的解释,如果要续期,必须缴纳房价总额约三分之一的土地出让金。这让房产续期的议题,再度引发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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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吐槽,“100万买个房,住没多久,就要交几十万续费……”“花了几辈子的积蓄,贷款刚还掉,土地使用期又到了。”尽管这些说法不见得准确,也有偏激的成分,毕竟温州的事件以及20年的规定,都还属于个例,没必要造成普遍性恐慌。而且,最新的消息称,温州市国土局表示,“收取几十万元出让金才能续期”是误读。即便如此,关于房屋产权到期“怎么办”的追问,确属政府的分内责任,不能再躲躲闪闪、含糊其辞,更不能再拖了。

房产续期,是个历史遗留问题。1990年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定居住用地最高出让年限为70年,温州在此前提下,规定了20年到70年几档出让年限,并据此收缴相应的出让金额。可是,出让年限到期后又该如何续期?《物权法》只说到期后“自动续期”,这个“自动”不等于“免费”。好比乘坐地铁换乘时,“自动”上了另一条地铁,可按里程收费却在继续。因此,购房者在买下存量二手房时,实际上买的是剩余年限的土地使用权。

以往,面对70年的期限,大家都觉得好遥远,大可不必焦虑。谁承想“人无远虑,必有近忧”,普通老百姓这样想想也就罢了,不少地方政府也不积极算账,至少没像土地财政那样精细,自觉或不自觉地将问题拖成了“历史问题”。且不说20年的土地出让期限近在眼前,很多40年、50年产权的商住两用房,也有不少临近年限,是时候给出一笔明白账了。

这笔账的具体算法,可能比较复杂,比如包括当初出让的成本,前后缴纳的税费,以及数次转手的不同状况。更重要的是,要考虑后来买房的“接盘侠”的实际生活负担,一边承担了较高的购房成本,另一边还要每月还银行的利息,同时上有老、下有小,这些因素在个人所得税综合计税扣除时,都应有所考虑,也应成为制定房产续期收费标准的考量因素。

土地公有,是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续期收费,是国务院条例的基本规范。依法治国的道理,大家都懂,也都会遵循。法治之外还有人文的关怀、民瘼的温情。倘若能在充分考量各方面民生压力的基础上,给出一个既有利于政府财税收入,又有助于民生持续改善的顶层设计,那就不仅是对住有所居的安抚、对公民权利的敬意,更是房地产去库存最好的“定心丸”。





【责任编辑:张祥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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