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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采集需经本人同意 征信业发展堵偏门开正门

信息采集需经本人同意,个人征信业务须持牌经营——

征信业发展堵偏门开正门

我国征信市场制度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正在快马加鞭。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征信业务全流程,如不得过度采集个人信用信息,信息采集需经本人同意并明确告知采集目的,使用信用信息需取得明确同意授权、不得滥用等。

此外,针对备受市场关注的“类征信”网络平台不合规助贷行为,《办法》堵偏门、开正门。一方面,明确个人征信业务必须持牌经营,将“替代数据”应用纳入征信监管;另一方面,继续扩展信用信息共享覆盖范围,有序发展市场化征信机构,增加多层次征信供给。业内预计,未来将有更多的市场化征信机构获批设立。

征信市场亟待规范发展

信用信息为何重要?它不仅是市场主体获取借贷资金、参与社会经济生活的评价标准,也是我国推进普惠金融、提升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比重的基础。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征信业务是一项经济活动,征信机构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

我国征信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重要性也日益凸显。2013年1月,国务院公布《征信业管理条例》,确立了征信业基本规则,初步解决了征信业发展中无法可依的问题;同年11月,央行公布《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加强对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

随后,我国征信市场快速发展,截至目前,已批设两家市场化个人征信机构、备案134家企业征信机构和59家信用评级机构,形成了央行征信中心与市场化征信机构优势互补的发展格局,在增加征信有效供给、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快速发展,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持续渗入征信领域,征信业务已产生诸多新变化。“但由于缺乏具有针对性的制度规范,征信市场‘无照驾驶’、无序发展等现象在不同程度上存在。”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说,《办法》的公布实施势在必行。

为有效整治市场乱象、厘清业务本源,《办法》首先明确了信用信息的范围、征信管理的边界——信用信息不仅包括用于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基本信息、借贷信息,还包括其他信息,以及基于这些信息形成的分析评价信息。

这意味着,“类征信”互联网平台产生的“替代数据”也将被纳入监管,与市场化个人征信机构一道进入规范发展阶段。“征信业务合规发展,有利于征信行业的健康成长,能够更好地促进征信业高质量发展。”全联并购公会信用管理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北京信用学会副会长刘新海表示。

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面对新形势,如何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信用信息安全?此前,多款APP偷窥用户已引发社会热议。《办法》强调,为解决“无证驾驶”问题,从事征信业务需取得合法资质,并进一步规范征信业务的全流程,强化对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的合规要求。

直面痛点,《办法》对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提供、使用全流程各环节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在采集环节,采集个人信用信息要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并明确告知采集目的;个人信用信息采集应遵循“最小、必要”原则,不得过度采集,征信机构不得以欺骗、胁迫、诱导的方式采集信用信息,不得向信息主体收费,不得从非法渠道采集信息。

在整理、保存、加工环节,《办法》对备受关注的个人不良信息处理作出规定。个人不良信息保存期限为5年,若保存期限届满,征信机构应在对外服务中将个人不良信息删除,如果作为样本数据,应进行匿名化处理。在提供、使用环节,使用信用信息要基于合法、正当的目的,并取得信息主体的明确同意授权,不得滥用。“新规对信息主体同意权、知情权等方面进行了较多规定,同时赋予个人信息主体异议投诉权。”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说,根据《办法》,信息主体认为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有权提出异议;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投诉,并对异议和投诉如何处理进行了明确。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专设了“信用信息安全”一章,规定征信机构应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制定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保障征信系统安全。

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新规允许在跨境贸易、投融资等经济金融活动中,依法、合规使用信用信息。但征信机构要审查境外信息使用者的身份、信用信息用途,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加强“类征信”平台监管

随着“替代数据”明确纳入监管,部分“类征信”互联网平台业务转型压力加大。

受益于移动互联、大数据发展,我国部分平台公司获取了大量客户信息,以电商企业、支付企业为典型代表。这些信息中蕴藏着海量信用数据。手握资源,不少平台公司开始与商业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做起了助贷生意——平台公司为银行提供潜在客户,分析客户的信用状况、判断信用风险,中小银行提供资金,为该客户发放贷款,可谓“互利共赢”。

但潜在风险不容忽视。“头部平台公司在开展电商、支付、搜索等各类服务时,获得用户的身份、账户、交易、消费、社交等海量信息,继而识别判断个人信用状况,以助贷名义与金融机构开展信贷业务合作,相当于未经许可开展个人征信业务。”央行行长易纲近日公开表示,头部平台公司在同一个平台下提供理财、信贷、保险等金融服务,放大了金融风险的跨产品、跨市场传染的可能性。

信贷市场曾经出现的诸多乱象已敲响了警钟。“有的互联网平台缺乏足够的数据与信息管理经验,丢失客户资料,甚至泄露客户数据。”中国人民大学普惠金融研究院常务主任、研究总监莫秀根表示,有的平台与借款人串通,套取银行贷款;平台为了追求更高的服务费,故意降低推送给银行的资产质量要求,盲目扩大贷款规模。

多位业内人士分析,由于《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个人征信业务必须持牌经营,明确“替代数据”的应用纳入征信监管,这相当于阻断了“类征信”互联网平台野蛮生长的土壤。

同时,监管层并没有关上“类征信”平台与持牌征信机构、金融机构合作的大门。针对提供相关服务的机构,《办法》提出,个人征信机构应当将与其合作,进行个人信用信息采集、整理、加工和分析的信息提供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值得注意的是,征信市场在加强监管、规范发展的同时,也将进一步提高供给数量和质量。央行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表示,将扩展信用信息共享覆盖范围,有序发展市场化征信机构,增加多层次征信供给。预计下一步将有更多的市场化征信机构获批设立。(记者 陈果静 郭子源)


【责任编辑:欧阳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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