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

年收益率为18%?老人投资30万被卷本金 法院发布提醒

近年来,我国投资市场呈现持续稳定恢复态势,具有一定积蓄储备的老年人成为投资市场的一支活跃力量。为规范投资行为,有效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10月1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老年人权益保护相关案件新闻发布会,公布老年人投资经营纠纷案件的调研情况以及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营造助老爱老的社会氛围。

新闻发布会现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供图)

基金公司甲公司与乙某于2018年签订了投资协议,约定乙某将自有资金30万元委托甲公司定向投资理财。投资期限为6个月,年收益率为18%,按月支付收益。后甲公司依约支付了3个月的投资收益,于2018年5月开始拖欠理财收益,协议期满后亦未返还乙某投资本金。乙某于2018年底按照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提起仲裁,请求返还投资本金、支付理财收益并赔偿损失,仲裁裁决支持了乙某的请求。但乙某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发现甲公司已经人去楼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故乙某请求追加甲公司的唯一股东丙公司为被执行人,与甲公司共同向乙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审理期间,甲公司与丙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及辩论等诉讼权利。北京二中院依法认定丙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财产与甲公司的财产不存在混同,最终判决支持了乙某的诉讼请求,追加甲公司的唯一股东丙公司为被执行人,与甲公司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北京二中院负责人介绍,2018年以来,本院受理的老年人投资经营纠纷案件数量每年均超过10件,标的额多在20万元以上。案件主要呈现三个特点:一是投资来源多为毕生积蓄,损失重。二是前期多有高额收益,诱惑大。三是纠纷多为涉众型,索赔难。

北京二中院负责人建议,老年群体莫贪图高额收益。虽然理财产品和投资途径多样,但是高收益通常伴随着高风险,不存在高收益、低风险的投资项目。通常来说,承诺超过每年6%的收益率的投资就应当保持警惕,即便前期收益较稳定,仍需要持续关注,以便产生风险后可以第一时间发现。特别提示老年人,不要轻信“天上掉馅饼”类型的投资项目,拒绝业务员关于“返利”等可能使财产有去无回的推销。对任何需要签字的合同、文书等文件要持有谨慎态度,评估风险后再决定是否签署。(孝金波、周静圆)


【责任编辑:欧阳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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