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

假指纹假签名 银行疏于审查多人遭遇“被担保”

如果不是因转账发现存款被冻结,张中笛还不知自己被卷入了一起80万元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2020年4月16日,张中笛被石家庄长安区法院认定作为担保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她说自己对这笔贷款担保根本不知情,也不认识被担保人,更没到银行签字做过担保,而担保手续中对方是如何获取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银行流水,更是谜。

放贷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下称“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认为,张中笛与银行签订的《最高额担保合同》,担保手续齐全,证明其自愿为借款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案一审、二审中,法院以传唤被告人张中笛未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判决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后,司法鉴定部门对《最高额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签字笔迹和指纹进行鉴定,结论是签名笔迹和指纹与张中笛不符。

张中笛所涉“假担保”并非个案。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另外两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同样存在“假担保”现象。三名担保人被法院判决列为失信人,后经司法鉴定笔迹和指纹,移出黑名单。

8月13日,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相关负责人告诉新京报记者,针对担保人被冒名签字是如何通过银行审查监管等问题,目前还在调查中。

存款冻结后发现卷入贷款担保案

34岁的张中笛是石家庄灵寿县人,为解除法院判令限制高消费,奔波一年多无果。

2020年4月17日,她在灵寿县一家银行办理银行卡转账业务,发现原本几十万的定期存款成零。她说当时就蒙了,缓过神儿来找银行柜员查询,才知名下账户是被石家庄长安区法院冻结了,具体原因向法院了解。

张中笛通过电话向石家庄长安区法院说明身份,并询问为啥冻结其银行账户。法官查询后告知,在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一起借贷纠纷案中,她是贷款担保人,银行将她告了,要想解冻需当面说明情况。

事后,张中笛见到长安区法院执行局法官,法官称如果她不是贷款担保人,需要银行出具解除失信名单申请书。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接待人员告诉她,首先要作笔迹鉴定,如果担保人签字不是她,就给她撤销冻结。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石家庄长安区法院作出“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与李春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2014年8月,灵寿县春发菌业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李春发,因经营周转向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借款80万元。

法院认定,李春发、张中笛以及灵寿县春发菌业专业合作社与银行签订了《共同还款协议》和《最高额担保合同》,自愿为李春发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和清偿责任。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放款后,李春发等人未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偿还义务,李春发、灵寿县春发菌业专业合作社,借款担保人张中笛被告上法庭。一审判决书显示,因被告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判决李春发偿还借款本息,灵寿县春发菌业合作社、张中笛共同承担还款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后,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不服上诉至石家庄市中级法院,请求追加李春发妻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审法院予以支持。2020年4月,银行向法院申请执行,张中笛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被限制高消费。

司法鉴定担保人签字和指纹为假

截至2021年8月8日,张中笛账户虽已被解冻,但她仍被列为失信人限制高消费。她说,出行受限、孩子上学也受到影响,原本今年将在灵寿县上小学的孩子,转到石家庄一所私立寄宿制学校就读,但学校查询家长信息后告知,因“限高”拒收。

因身份信息被冒用贷款担保,张中笛说曾到灵寿县公安局报案,但民警说因案中关键人李春发已跑路,建议她走民事诉讼解决问题。

张中笛经过与银行、法院多轮沟通得知,要解除贷款担保必须证明签字不是其本人所为。

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与张中笛沟通达成一致意见,由银行承担鉴定费,选定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名单库中的天津中慧物证司法鉴定所,对《最高额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签字笔迹和指纹进行了鉴定。

张中笛说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合同中签字笔迹和指纹与她不符。她第一时间向石家庄长安区法院告知了鉴定结论,“法官当场给银行去电话说这个案子明显是错案,案子还执行不执行,不执行就赶紧给别人解冻。银行回复说正准备材料,让再等等。”

但迟迟不见银行解决问题,因案件已历经一审、二审,张中笛便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书。

2020年12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张中笛与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显示,张中笛向法院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合同中签字与指纹不是张本人所为,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其担保。法院审查认为,张中笛所称司法鉴定意见书系单方申请委托,不符合新证据构成要件,不能作为新证据使用,故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虽然法院驳回了张中笛再审申请,但启动再审程序似乎为其解除担保带来了催化。

2021年8月12日,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告知张中笛,已向法院递交解除失信名单申请书,让其等待结果。

新京报记者调查,张中笛被假冒签名贷款担保事件,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并非个案。在石家庄做茶叶生意的陈甲钦,也因突然被限制高消费,得知自己卷入一笔300万元贷款纠纷中,他和另一人蔡华,也是因作为河北荣锦贸易有限公司的贷款担保人,被法院判定承担还款连带责任。

陈甲钦和蔡华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二审期间,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两份《最高额担保合同》中的“蔡华”、“陈甲钦”签名及指纹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其鉴定意见是合同上签名字迹和指纹不是陈甲钦、蔡华所留。法院判决两人不承担借款连带责任,并解除失信被执行人。

法院认定银行放贷疏于审查

原国家银监会2010年2月发布《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银行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银行与借款人、担保人需签订书面借款和担保合同的,应当面签订。担保人以保证方式担保贷款,银行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

但在实际操作中,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放贷审核并未依照规定,从而造成贷款担保被冒名签字。

陈甲钦被冒名担保贷款业务,当年具体经办人是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中华南大街支行客户经理花蕾,目前已调入该分行槐南路支行任职。

8月15日,新京报记者致电花蕾了解上述贷款业务办理中是否对担保人进行了面签合同,她回应一切以司法判决为准,关于具体问题可向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了解。

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办公室工作人员李培肖告诉新京报记者,目前,该行正在调查上述贷款担保人被冒名签字原因,暂时还没有结果。

石家庄桥西区法院对陈甲钦再审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再审认为,银行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时,应当对担保人担保行为真实性进行审查,但银行疏于审查,致使担保合同上两人的签字及指纹均非该二人所签、所摁。银行应承担产生的法律后果。

8月16日,陈甲钦等人告诉新京报记者,因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侵权造成的损失,他们已向银行提出赔偿。

(应受访者要求,文中“张中笛”为化名)

新京报记者 李英强


【责任编辑:欧阳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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