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

规范“电子眼”执法 “天量罚单”乱象当休矣

7月15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施行。该法明确,“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同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

近年来,随着交通设施的不断完善和机动车保有量的持续增加,“电子眼”也越来越多。作为一种非现场执法方式,“电子眼”能够弥补警力不足,对于警力难以覆盖的路段和超速驾驶等情况,也能有效执法,大大提高了执法效率。但在非现场执法问题上,有时也存在“电子眼”滥设滥用的问题,有的设置地点不合理、不公开,有的监控设备不合格、不达标,有的记录违法信息不规范、不告知,还有的产生“天量罚单”。群众质疑,一些“电子眼”抓拍点有“暗中执法”“逐利执法”之嫌。

规范执法法治彰。执法的价值绝非“为罚而罚”,而是要起到预防违法行为发生的实际效果。施行行政处罚法,也是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对交通违法行为而言,执法只是手段,不是目的,绝不能搞“以罚代法”。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时,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合理、标志明显,并将设置地点向社会公布,切实做到公开透明、科学合理、比例适中,避免“暗中执法”。此外,对于群众关心的“罚款去向”问题,相关部门也应做到公开透明,通过公示交通违法数据、罚款数额和使用用途等方式,提升执法的公信力。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行政处罚法实施后,在进一步规范非现场执法行为、避免出现“天量罚单”方面,还有许多工作要做。比如,对于超出权限的非现场执法,有关部门应及时进行清理;对于法制审核、技术审核、公布设置地点等手续,有关部门应及时补充完善;对于不符合标准的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应及时淘汰、更换。同时,还需及时优化技术手段措施,提升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信息的告知效率、效果,确保既能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也能兼顾不同群体需求。作为当事人,也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共同尊法守法,营造起依法执法、依法办事的良好社会氛围。

作者: 徐明松

【责任编辑:欧阳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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