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

减肥胶囊添加违禁成分,判赔1300多万元

“如果可以重新选择,我绝不会再干这样的傻事,害人害己害家人!”近日,已经服刑的纪某忏悔道。因与男友刘某一起生产销售问题减肥胶囊,纪某、刘某不仅被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各并处罚金100万元,还要共同支付问题减肥胶囊销售价款十倍的赔偿金1300余万元。此外,刘某的父亲老刘也因涉此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这是浙江省检察机关探索实践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例!”浙江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高杰告诉记者,“对危害食品安全、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既要刑事上严厉打击,又要提出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让违法犯罪者得不到经济上的便宜!”

2016年,纪某开始做微商卖减肥食品。虽然明知其中添加了国家明令禁止的西布曲明,但在产品暴利的引诱下,她并没有停止销售。

2018年10月,纪某和刘某租用了某小区的地下车库作为减肥食品的“生产工厂”。纪某负责采购工具、原料,刘某则根据女友提供的制药配方比例进行加工生产。此外,他们还在社交平台打广告,订单量大的时候,还会请刘某的父亲老刘来帮忙。

2018年12月,松阳县市民陈某在微信朋友圈购买了一盒纪某生产的减肥胶囊,服用几天后出现口干舌燥、头晕目眩的症状。随后,陈某发现这款“减肥食品”包装盒上没有生产批号,于是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经检测,发现该产品中含有西布曲明,是被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制剂(原料药)。

经查证,和陈某一样服药后出现副作用的人还有很多。“部分购买者明知道这款减肥食品含有西布曲明,但是在丰厚利益的驱动下,竟做起了经销商。”承办此案的松阳县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叶文忠说。

接到市场监管部门移送的线索后,纪某、刘某、老刘以及各经销商相继被公安机关抓获。据悉,纪某、刘某制售减肥食品的销售额超100万余元。

2019年10月,该案移送松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随后,该院在办理刑事案件的同时,于2020年7月向当地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指控纪某、刘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并诉请判令二人共同支付已经查明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销售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共计1300余万元。2020年8月,松阳县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分别判处纪某、刘某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各并处罚金100万元。同时,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全部诉讼请求。

纪某、刘某不服判决,向丽水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2020年12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外,各经销商也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刑,同时对纪某、刘某支付的1300余万元公共利益损害赔偿款承担不等的连带赔偿责任。

近年来,浙江省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实践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机制。自2019年10月部署开展食品安全领域“四个最严”专项行动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在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中提起惩罚性赔偿共80件,法院审结53件,其中43件支持十倍惩罚性赔偿。

在探索该赔偿机制的过程中,浙江省检察机关加强与法院的沟通,积极达成共识,同时着力解决惩罚性赔偿金执行难题,强化释法说理,做好当事人缴纳惩罚性赔偿金的说服教育工作。据统计,法院已审结的53件案件中,41件系当事人主动全额缴纳。

来源:检察日报范跃红 叶楹莹

【责任编辑:欧阳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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