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

刑法修正案:12岁也可负刑责,体现实事求是立法态度

立法机关以个别调整最低刑责年龄的新模式,实现了保护未成年人与维护社会秩序的更好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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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未成年人的系统性法治建设,必将为未成年人的成长提供更为健全的制度保障。央视新闻截图

未成年人立法又有新动向: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针对低龄未成年人严重犯罪问题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关于调整最低刑责年龄的立法,终于迈出关键一步。修订前的刑法规定,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无论犯下何种罪行,都无须承担刑事责任,而由这一“免罪金牌”引发的争议也从未止息。支持者认为,加以宽宥的刑事立法,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符合国际刑事立法潮流,而反对者则拿出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的案例予以反驳。如今,随着最新刑法修正案表决通过,立法机关一锤定音,以个别调整最低刑责年龄的新模式,实现了保护未成年人与维护社会秩序的更好平衡。

个别调整最低刑责年龄,体现了实事求是的态度。立法之所以“宽宥”未成年人犯罪,其逻辑前提是,这个特定群体的身心发育尚未成熟,认识和控制行为能力相对弱化,不应和成年人一样,承担起过重的刑事责任。客观而言,刑法将14周岁作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分水岭”,立法之初固然符合社会发展的真实状况,但经历了改革开放40余年的发展,物质生活条件明显改善,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成熟度也有了显著变化,实有必要反映到刑事立法中。

事实上,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就呈现持续上升趋势。尤其是近年来,未成年人恶性犯罪高企不下。比如,前段时间接连曝光的“12岁男孩弑母被无罪释放”“13岁男孩强暴女孩获释后再杀人”等典型案例,既是对法治正义的亵渎,更是对公民权利的威胁。立法对最低刑责年龄作出个别调整,意味着严重犯罪的“小恶魔”,不再游离于刑罚制裁之外,有利于形成震慑教育之势,实现刑事立法的惩罚预防功能。

调整最低刑责年龄,还体现了严谨慎重的作风。立法破冰的同时,专门加上了“四把保险锁”:限定主体,将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列入“规制”范围,而这个年龄段,也的确是恶性犯罪高发时期;限定罪名,必须是犯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两种严重罪行,才能使用刑罚利剑予以打击;限定后果,必须是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且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尤其是限定程序,明确“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通过强化监督“保底”手段,防止追究刑责扩大化,进而侵害未成年人权益。

调整最低刑责年龄,也体现了科学立法的精神。回看刑法修订过程,从一审到二审、三审,刑法修正案草案在倾听民声中,逐步锻造成型,特别是三审草案,在二审草案的基础上,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也作为故意伤害罪的“扩容”追责情形,如此有利于解决“法网”不够缜密的立法缺憾,精准惩处那些主观恶性极大、社会危害极大、后果极其严重的未成年人严重人身犯罪,坊间对此亦不乏赞许之声。

个别调整最低刑责,既是刑事立法的突破,也是未成年人立法的突破。当然,刑罚只是手段而非目的,这也是将针对未成年人的收容教养改为专门教育矫治的初衷。而从近期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到本轮新修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法修正案,走出一条织密涉未成年人法律体系的立法进路,这些系统性的法治努力,必将为未成年人的成长提供更为健全的制度保障。


【责任编辑:李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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