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

遭遇网络“软暴力”该如何维权?

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门阻工……这些现实生活中的“软暴力”行为不断受到打击。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空间逐渐成为“软暴力”行为的高发地,网络“软暴力”对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造成的损害不可低估。

●案例

2015年4月以来,赵某先后成立并控制多家公司,雇佣300余名业务员为第三方网贷公司等机构催收欠款。催收员长期使用群呼、群发短信、“呼死你”软件、“P图”、揭发隐私等“软暴力”手段催收,滋扰欠款人及其紧急联系人、通讯录联系人。众多被骚扰人因此产生恐惧心理,导致家庭矛盾,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2020年7月29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主犯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该案是北京市首例网络“软暴力”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法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第九百九十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专家说法

朱莎(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律师)

运用法律武器惩治网络“软暴力”

从最早在网络论坛(BBS)上的“人肉搜索”、社交平台评论区人身攻击,到“饭圈”对喷、视频网站弹幕刷屏骂人、直播“锤人”,网络“软暴力”手段日益翻新。更有甚者,通过网络或通信工具实施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等行为。

网络“软暴力”往往发端于“人肉搜索”,随之出现个人信息被肆意传播,进而受害者被有针对性地通过网络、电信手段进行谩骂、侮辱。其侵犯的客体包括隐私权、名誉权甚至是健康权、生命权。

在民法典之前,2017年6月1日起实施的网络安全法明确加强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行为人在未被授权的情况下,“人肉搜索”他人身份、照片等个人信息并散布的,如果情节严重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处罚。但在民事层面,一段时间内隐私权、个人信息和私密信息的边界较为模糊,救济途径和其他民事侵权行为相比无特殊性。

民法典此次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全面加强对公民人格权的保护。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在人格权编第六章,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规定,首次将“私人生活安宁”明确写入隐私权,丰富了隐私权的内涵和保护范围。

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信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这意味着,实践中除了非法获取、泄露个人“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行为外,诸如短信谩骂、“呼死你”、弹屏攻击等破坏“私人生活安宁”的网络“软暴力”行为,也涉嫌侵犯隐私权。同时,上述行为往往伴随着侮辱、诽谤等,容易导致受害者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社会评价降低,侵犯其名誉权。

过去,受害者大多是在产生侵权损害后果以后,再通过法律手段寻求救济。此次民法典规定了禁令保护制度,明确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从具体维权方式来讲,对于情节较轻的网络“软暴力”行为,公民今后可以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要求侵权者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对于情节较为严重但未达到犯罪程度的,可向公安机关寻求帮助,公安机关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侵权者予以拘留或者罚款。对于情节严重的,受害者可以借助刑事手段,向公安机关报案、向法院提起自诉等进行维权。

值得一提的是,201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织密了依法严惩“软暴力”犯罪行为的法网。根据该意见,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软暴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霸占财物等,通过信息网络或者通信工具实施符合上述规定的违法犯罪手段,应当认定为“软暴力”,这为打击实施网络“软暴力”黑恶势力犯罪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法律依据。

(记者靳昊采访整理)

【责任编辑:欧阳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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