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

铁路“霸座”乘客首次被拘留 不少网友为警方点赞

铁路“霸座”乘客首次被拘留

不少网友为大连铁路警方点赞 专家称治理“霸座”应严厉惩治与宣传教育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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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座女”拒绝离开并与乘务员争吵(视频截图)

高铁“霸座女”、“霸座男”屡现成为社会关注热点。近日,在包头开往大连的K56次列车上,又出现一名“霸座女”。与此前“霸座”后果不同的是,这位乘客的拒不让座,换来了更加严厉的行政拘留处罚。这也是首个因为霸占列车座位被大连铁路警方处以行政拘留的铁路乘客,不少网友为当地铁路警方的行为点赞。针对治理铁路“霸座”行为,专家表示,要严厉惩治与宣传教育相结合。

事件

列车女乘客“霸座”辱骂乘警

近日,有网友发帖称,在包头开往大连的一辆列车上,又出现一“霸座女”。网友称,列车上有一女子霸占他人座位,还声称“谁先坐就是谁的(座位)”。

在该网友提供的视频中,一黑衣女子正坐在座位上与两名乘警“理论”。“我没抢别人座位。”黑衣女子反复说。“这是你的座位吗?你现在已经违法了,知不知道?”乘警质问。

接着,该女子不依不饶地说,“我没抢别人座位,违什么法了!哪条法律说我违法了?”两名乘警见劝解无效,便请黑衣女子离开座位。但该女子一边大叫,一边反抗离开座位。见此,两名乘警试图强制将女子带离座位。“你自己能不能走?”乘警问。“这是我自己的座位!”女子说。紧接着,乘警将黑衣女子拉离座位。期间,女子频繁出言辱骂乘警,还大声叫嚷“抢劫啦!抢劫啦!”

看到此视频,有网友称,“黑衣女子乘车经过的苏家屯站是区间站,可以随便坐,不用按照座位号。”12月6日下午,北青报记者以乘客身份咨询苏家屯站铁路客服,工作人员对网友的这种说法予以否认。“乘客是得严格按照(票面)座位号乘坐列车,如果车上人不多,可以暂时坐一下空座位,但如果座位号上的乘客上车了,就得让座。如果乘客不清楚情况,可以咨询列车上的工作人员。”客服称。

处罚

“霸座女”被拘留 不少网友支持

12月6日,大连公安发布消息称,12月3日14时09分,包头至大连的K56次列车苏家屯站开车后,乘警接到列车长报告,1号车厢有旅客“霸座”。

经了解,女旅客刘某,22岁,黑龙江省甘南县人。从沈阳站上车准备到熊岳城,上车后没有按座位就坐,而是坐在64号其他旅客座位上。苏家屯站开车后,该座旅客祝某持1车64号车票要求刘某让出座位,刘某拒不配合,声称“谁先坐就是谁的”。列车员过来劝说无效后,报告了乘警。

面对刘某的无理行为,乘警多次告知其行为已扰乱了列车秩序,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并对其多次提出警告,要求刘某将座位让出来,均遭到刘某拒绝且态度恶劣,辱骂乘警和周围旅客。为了维持列车正常秩序,乘警在对其多次警告无果后,将其强制带离现场,制作相关法律文书交大石桥站派出所处理。

刘某到派出所后,对“霸座”行为供认不讳。大连铁路警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给予其行政拘留处罚。

该消息发出后,多位网友点赞并转发。有网友对乘警的处理表示支持,“干得漂亮,就应该这样,不服管就强制带走,否则太嚣张” 。有网友评论,“给这样的执法力度点个赞!”还有网友认为,“破坏规则的人,该自行承受破坏规则的后果。”

现象

“霸座”行为屡现 广东立法禁止

刘某的“霸座”行为并非首例,但却是第一个因“霸座”被行政拘留的铁路乘客。今年8月以来,火车乘客“霸座”的情况频发,列车员劝解无效,甚至有时出动乘警都未能让“霸座”乘客对号入座。

8月21日上午,在从济南站开往北京南站的G334次列车上,男乘客孙某霸占一女乘客的靠窗座位,并自称“站不起来”,需要轮椅。经列车长和乘警劝说无果后,被占座女乘客被安排到商务车厢。最终,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一款三项之规定,孙某被处治安罚款200元,并被纳入铁路“黑名单”,180天内不能购票、乘坐火车。

9月19日,在从永州至深圳的G6078次列车上,女乘客周某因“霸座”行为受到关注,该女乘客的座位靠过道,但却霸占了旁边靠窗的位置。被霸占座位的乘客投诉后,列车工作人员劝解“霸座”乘客无果。最终,周某因“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被处以罚款200元,并被铁路部门限制180天内不能购买火车票、乘坐火车。

此外,也有一些“霸座”事件以列车工作人员调解后,霸座乘客道歉、或霸座乘客补票、或给被霸座乘客另外安排座位结束,霸座乘客没有受到行政处罚。

北青报记者查询发现,孙某、周某被处行政处罚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其中第三款就指向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行为。

为治理“霸座”行为,今年10月,《广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旅客应当按照车票载明的座位乘车,不得强占他人座位,该条例已于12月1日开始施行。

专家

要加大惩戒力度 还要加强宣传教育

针对铁路乘客的“霸座”行为,北京工业大学城市交通学院院长陈艳艳认为,作为列车乘客,应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但此次“霸座”事件中的刘某并没有意识到,要遵守列车上的相关规定,这体现了公民法律意识的薄弱。“规定是很明确的,却依然有人违法违规,挑战法律法规。这体现了这些人的法律意识很淡薄,不清楚违法违规的后果。”陈艳艳说。

而对于刘某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结果,陈艳艳称,本次“霸座”事件中,乘警采取了强制措施,对刘某的处罚结果也比之前的霸座者要重,原因在于刘某不仅霸占他人座位、拒绝让座,还对列车乘警进行谩骂,危害了公共安全。“乘警多次劝解无效,她的行为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在这种情况下,对她采取强制措施是必要的。”陈艳艳说。

同时,陈艳艳认为,治理“霸座”行为,除了行政拘留以外,可以将铁路违规者加入整个社会的行业黑名单,与整个社会的信用制度相关联。

此外,陈艳艳也表示,惩戒“霸座”这种不文明行为不仅要加大惩戒力度,还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一方面,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惩提高了违法成本,让人意识到违法的后果,能有效减少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可在旅客乘车前,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比如在火车票的背面印一些铁路的条例规定,或是在乘客候车时宣传违法违规的行为及后果,让旅客在乘车前就知道违法的后果”。(文/记者李涛实习生戴幼卿张夕郑雪)


【责任编辑:欧阳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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