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

最严养狗令:违规受罚两次以上纳入严重失信名单

违规养犬受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纳入严重失信名单

新修订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禁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携犬出户应戴嘴套,违规养犬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纳入严重失信名单……

11月14日,湖北省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通气会,宣布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一石激起千层浪,媒体纷纷称新修订的《条例》为“史上最严养狗令”。

1999年武汉市出台《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2010年进行了全面修订,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新修订的《条例》于2018年6月经武汉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同年7月经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新修订的《条例》除了对社区养狗作出明确规定外,还聚焦停车难、物业收费难、老旧住宅区整治难等一系列物业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聚焦宠物犬管理难

物业管理区禁养大型犬

孩子的奶奶和姑妈带着孩子到社区乘凉,不料遭到两条宠物犬攻击,不到半岁的孩子还被其中一条狗叼走。

今年7月发生在武汉市一社区的犬伤人事件再度将社区养狗问题推上风口浪尖。

社区能不能养狗?该怎么养狗?违规养狗如何处理?针对这一系列问题,新修订的《条例》作出了严格规定。

新修订的《条例》明确,禁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业主、物业使用人携犬只出户的,应当为犬只挂犬牌、束犬链、戴嘴套,由成年人牵引,主动避让他人。

与此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养犬行为的管理,及时受理举报、投诉,处理违法违规养犬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文明养犬的宣传、引导,及时制止违法违规养犬行为。

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规定养犬的,由公安机关作出责令改正、没收犬只、罚款等行政处罚。因违反条例养犬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纳入严重失信名单。

物业服务企业未采取措施加强对文明养犬的宣传、引导,及时制止违法违规养犬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聚焦社区停车难

停车位优先满足业主需求

公开资料显示,截至今年2月底,武汉市机动车保有量283万辆,远超曾经设计的230万辆“保有量红线”。

与快速增长的机动车保有量相比,相对滞后的基础设施建设使得人车矛盾激增,因停车引发的“全武行”在社区不时上演。

如何破解停车难这一社区治理痼疾?

新修订的《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需要。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不得销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在满足业主的需要后,将车位、车库出租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1年。

新修订的《条例》明确,出租的车位、车库应当向全体业主公示,租赁合同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备案,业主及业主委员会有权查询。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承租尚未出售、出租的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应当出租。

为保证业主合法权益,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其设置、分配、管理、收费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

新修订的《条例》还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不得堵塞消防通道,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

聚焦物业收费难

物业费标准可每3年调整

物业公司擅自上涨物业费,小区多数业主都不同意,区房管局出面调停依旧争执不下。

武汉市江汉区阳光北苑小区的困境是近年来物业服务收费难的一个缩影。

5月28日,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条例修订立法听证会上,来自社会各界的20位听证陈述人共同要求制定合理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为从根源上解决物业服务收费难问题,新修订的《条例》制定了新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

新修订的《条例》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房屋主管部门制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每3年对收费标准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收费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调整约定的物业收费标准。

与此同时,为缓解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的矛盾,新修订的《条例》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明确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不配合管理等为由,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投诉电话等信息。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未按照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经仲裁裁决或者司法判决确认后仍不履行的,按照有关规定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聚焦老旧住宅整治难

政府主导制定整治改造规划

人口密集、基础设施陈旧落后、安全隐患多……随着中国进入老龄社会,老旧住宅区问题愈发凸显。

新修订的《条例》明确,政府作为老旧住宅区整治改造的责任主体,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老旧住宅区物业整治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老旧住宅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征求老旧住宅区业主意见后,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向区房屋主管部门备案。

老旧住宅区完成整治改造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或者由业主自行管理物业。鼓励和支持物业服务企业为老旧住宅区提供公益性物业服务。

新修订的《条例》明确,武汉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老旧住宅区整治改造和物业管理相关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新修订的《条例》还专门对业主为既有住房增设电梯作出原则规定,支持业主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改善居住环境,规定本幢或者本单元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可以申请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同时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简化审批程序、制定扶持政策,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供便利。

新修订的《条例》还充分吸收了武汉市社会治理和建设“红色物业”的创新实践经验,鼓励党员业主通过法定程序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记者 刘志月实习生 刘 欢)

【责任编辑:欧阳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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