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

医院老板向副厅长行贿后逃匿:途中算卦游玩武当山

经营着河南豫东(扶沟)骨伤科医院的张某1,曾在筹建医院过程中向原任河南省卫生厅副厅长行贿,当河南扶沟县公安局配合汝阳县人民检察院上门对其进行抓捕时,张某1现场开溜,这一逃,他手下3名90后(两人为司机、一人负责杂勤)都卷了进来。

8月23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王某、刘某窝藏、包庇一审刑事判决书》,揭开了一起辗转多地的逃匿事件。

其中,被告人王某,男,1992年12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扶沟县;被告人刘某,男,1992年5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扶沟县;被告人朱某某,男,1993年6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刘某、朱某某均在张某1经营的周口(扶沟)豫东医院上班,其中王某、刘某为张某1司机,朱某某负责杂勤。因张某1在筹建医院过程中向原河南省卫生厅副厅长行贿,扶沟县公安局于2016年4月22日配合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检察院对张某1进行抓捕时,被告人王某、朱某某驾车带张某1离开,并与张某1先后约定不同地点为其更换多部车辆掩饰行踪。4月23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朱某某、刘某积极听从张某1的安排,由王某将三人手机放回医院办公室,防止手机定位暴露位置,后跟从张某1离开扶沟县。

4月25日,朱某某又独自一人回扶沟县为张某1收取衣物及大量现金,为其逃匿提供物质便利,后三被告人轮换驾车按张某1要求去往漓江、阳溯、武汉等地。4月29日,被告人刘某与家人联系得知事情严重后即告知张某1,在张某1的安排下他们又驾车赶往武汉市。4月30日晚上,张某1安排三被告人驾车返回。5月1日,三被告人驾车到河南鄢陵县后又打车返回扶沟。

张某1证言称,“2016年4月22日,门卫往我办公室打电话说公安局的要上来找我,我就让司机开车带着我走,当时从医院走的时候开了三辆车,到扶沟县韭园镇的时候,我让朱某某开车把我送到韭园的一个村内就让他开车走了。过了一段时间我让朱某某、朱某(张某1的情人)开车去韭园镇接我,他们开车没有找到我,我就让他们去柴岗乡一个路口接我。朱某和朱某某接到我后,我让朱某某骑着一辆我借老百姓的电动自行车到医院,我和朱某开车去了卞岗镇。晚上,我让朱某某、王某开车去卞岗镇一个乡间小路上找我,他们见到我后,我让他们几个把手机交给我,害怕公安机关通过他们的手机找到我。”

转移手机位置后不久,一车人前往河南南阳算卦,之后又去了武当山和广西。

“后来我让朱某某、王某接着刘某去鄢陵,我们在韭园镇西一个搅拌站和他们三个见面后,我们开车去了鄢陵。到鄢陵后,我让王某开车去郑州办事,我们四个开车去南阳算卦去了,后我们又开车去了武当山玩,4月25日我们开车返回鄢陵。到鄢陵后我安排朱某某开车回我办公室拿现金、烟和我换洗的衣服,并接着王某后随便换辆商务车,朱某某拿完东西接着王某开着一辆商务车到鄢陵找我们,我们在鄢陵见面后开车去广西漓江。4月27日我们到漓江,在漓江呆了一天后我们又去阳朔。”张某1称。

扶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9日,被告人刘某与家人联系得知事情严重后即告知张某1,在张某1的安排下他们又驾车赶往武汉市。4月30日晚上,张某1安排三被告人驾车返回。5月1日,三被告人驾车到鄢陵县后又打车返回扶沟。另查明,被告人刘某于5月1日回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王某于5月1日13时许到家后,在与他人微信聊天时说“下午要到刑警队报到,说明情况”,并告诉其母亲说张某1出事了,下午准备和刘某一起到公安局投案自首。其母亲说等午饭后一起去,在其母亲饭后正收拾碗筷时,刑侦队人员去王某家将其带走。被告人朱某某接到单位电话听说公安局的在找他,即于2018年5月22日到扶沟县公安局投案。

扶沟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刘某、朱某某在明知张某1在逃避公安机关抓捕的情况下,仍驾车帮其逃匿,其行为均符合窝藏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已构成了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窝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刘某、朱某某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被告人王某确已准备投案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朱某某接到单位电话通知后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三被告人投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刘某、朱某某系初犯、无前科,亦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悔罪态度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三被告人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判处缓刑:被告人王某、朱某某犯窝藏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刘某犯窝藏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此前,2017年10月31日,张某1因犯单位行贿罪被汝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责任编辑:王海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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