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

“敲诈勒索政府罪”是报复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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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政府罪”侵害的根本就是国家机关公信力,使“被敲诈”的政府和对访民治罪的公检法各司法机关全都威信扫地。

8月9日,河南郸城县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李志洲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案,再次引发公众对近年频频出现的“访民敲诈勒索政府案”的关注。检方指控,李志洲敲诈的对象是项城市王明口镇政府,手段是多年来不断上访。第一次庭审时,公诉人出示李志洲与镇政府2012年签订的“协议书”,作为敲诈勒索的证据。该协议约定,镇政府一次性给付李志洲困难救助金10万元,李志洲保证息诉罢访。

明明是政府与访民订立协议,自愿给予钱财,事后却翻脸不承认,并以敲诈勒索政府罪为名对访民治罪,这不是言而无信、反复无常吗?“敲诈勒索政府罪”之所以备受关注,就在于该罪自被相关司法机关发明出来起,就饱受诟病,质疑声不绝于耳。

政府并不能成为敲诈勒索罪的对象不说,众所周知的是,敲诈勒索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侵害权利人的人身、重大财产安全、名誉等方式相威胁,迫使其给予财物。而访民能够从政府手里得到钱财,是政府不愿再以极其被动又劳民伤财的围追堵截方式对待访民上访,转而采取“花钱买平安”方式向其支付一定财物、让其放弃上访,甚至还像该案这样双方订立“协议书”,分明是出于政府自愿,乃至主动为之,何来胁迫之有?

更重要的是,敲诈勒索罪表现为以侵害相关权利的非法手段相威胁,而访民的上访行为非但不会侵害政府的任何权利,而且是行使自己的正当权利,没有任何违法之处。在上访排名、“一票否决”等机制下,上访行为确实会给相关官员造成压力,但实行这些机制的初衷是促使工作人员有效解决问题,而不是让他们在不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掩耳盗铃、限制或剥夺群众的上访权利,制造没人上访的假象。访民上访是对政府进行胁迫的说法,完全是荒谬的。

当然,访民与政府签订“不上访协议”并且得到政府依约给付的钱财后继续上访,性质上是一种不讲诚信的违约行为,是应当让他们对自己违约行为负责任的。但是,正确对待这种行为的方式,是依约追回所支付钱财,让其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动用公权力进行报复,对访民进行治罪。相反,为了实现治罪目的,把当初的协议行为称为受胁迫,把向访民支付钱财的行为称为被敲诈勒索,不但显示了相关官员不履行维护国家财产之责而是渎职、向访民屈服,应首先追究他们的责任,而不是只对访民追责而对官员渎职视而不见。更严重的是,这是拿政府公信力为相关官员的“翻脸”买单,而政府受人民委托执掌公权力,其行为一经作出本应是具有公信力、让人信赖的。

不仅如此,司法机关不是抵制政府的不法要求,而是违反法律常识配合政府对访民进行报复,人为制造冤假错案,更是涉嫌滥用职权,破坏司法正义。“敲诈勒索政府罪”侵害的根本就是国家机关公信力,使“被敲诈”的政府和对访民治罪的公检法各司法机关全都威信扫地,无法让人相信,只不过侵害人不是访民,而是相关国家工作人员。

鉴于江苏省高级法院等高审级法院对访民的无罪判决作出后,仍然无法遏制各地司法机关频频以“敲诈勒索政府罪”继续对访民进行惩治,为了有效刹住这股报复访民的歪风,树立国家机关的公信力,有必要由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通知,明示各地司法机关不得再以“敲诈勒索政府罪”对访民追责,如有违反者以故意制造冤假错案论处或以徇私枉法罪追责。


【责任编辑:雨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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