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

最高法出台管辖新规,民事案件管辖争议迎破解之道


最高人民法院为民事案件管辖实践中的模糊地带划上清晰界限。


中经联播讯(褚新兵 雨蝶)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民事案件管辖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25〕15号),这一重要司法文件将于次日(12月31日)起正式施行。该批复针对民事案件管辖中的五大关键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旨在减少管辖权争议,提高司法效率,更好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批复的制定源于审判实践中的现实需求。近年来,一线干警对民事案件管辖的法律适用问题疑惑较多,在法答网上的提问量达数千条。这一现象促使最高人民法院开展专项调研,最终形成此次公布的针对性规定。


 回应实践需求,明确管辖连接点


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发布的批复,直接回应了当前民事案件管辖中的突出难题。管辖制度作为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实现。


批复第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五地”之外的地点作为管辖连接点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该地点与争议有实际联系。


这一规定直击司法实践中的痛点。不少当事人为争夺管辖权,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任意约定与案件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法院管辖,此举不仅扰乱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还带来一系列执行难题。


尊重专门管辖,维护司法职权划分


批复第二条明确了协议管辖不得违反专门管辖的基本原则。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组织、职权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无权通过管辖协议改变专门人民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之间的职权划分。


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通过书面协议将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只能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约定由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该管辖协议无效,并按照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这一规定体现了对法律建立的法院体系结构的尊重,维护了专门法院与地方法院之间的法定职权分工,有助于确保特定类型案件由具备专业知识的法院审理。


填补规则空白,处理约定不明情况


针对实践中常见的管辖协议约定不明问题,批复第三条提供了明确解决方案。当事人在管辖协议中仅约定了管辖地域但未约定具体管辖法院时,如何确定管辖权一直存在争议。


批复对此明确规定,结合案件性质、标的额等,根据法律、司法解释关于专门管辖、级别管辖等的规定,能够确定具体管辖法院的,应当按照协议确定管辖。


这一规定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同时避免了因约定不明确而轻易认定管辖协议无效的情况,有利于维护诉讼程序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04 厘清“或裁或诉”条款效力


批复第四条针对实践中常见的“或裁或诉”条款效力问题作出回应。当事人约定争议既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在实践中较为常见。


此次批复明确,此类“或裁或诉”条款中关于仲裁的约定无效,但不影响关于诉讼管辖约定的效力。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有关约定依法确定管辖。


这一规定区分了仲裁协议与诉讼管辖协议的效力认定,避免了因仲裁协议无效而导致整个争议解决条款无效的结果,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充分尊重。


明确责任保险案件管辖规则


批复第五条关注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规定此类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外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批复明确,在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中,被保险人住所地可以视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这一规定遵循了“两便”原则(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理),为责任保险纠纷提供了更为明确的管辖依据,有利于此类案件的高效审理。


起草原则与民生关切


批复的起草遵循了四大原则:遵循立法本意、聚焦突出问题、做实司法为民、防范权利滥用。这些原则确保了批复内容既符合法律精神,又贴近民生需求。


在防范权利滥用方面,批复体现了对当前司法实践中突出问题的关注。通过明确规定管辖协议的有效性条件,批复有望遏制滥用诉权、争夺管辖权的现象,维护正常诉讼秩序。


批复还充分考虑了“两便”原则,通过细化管辖规则,为当事人提供更加明确、可预期的诉讼指引,减少因管辖争议造成的诉讼延迟和资源浪费。


批复的出台是最高人民法院落实《人民法院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2024-2028年)》关于“优化诉讼管辖,明确管辖冲突易发、多发及管辖不明领域的管辖规则”的具体举措。


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在不断优化请示答复机制。2023年5月2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答复的规定》,为各级法院请示答复工作提供了规范化流程,明确要求请示答复需在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办结,复杂案件可延长二个月。


这些措施共同构成了最高人民法院加强审判监督指导、统一法律适用的系统布局,为提升司法公正与效率提供了制度保障。

【责任编辑:李文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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