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经联播讯(金薇)12月22日,《黑龙江省电动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全文共30条,不设章节。条例是全国首部对各种类型电动车予以一体规范的省级地方性法规。
实现管理范围全覆盖 管理环节全链条
与其他省份多数仅规范电动自行车不同,条例的调整范围,不但包括了数量众多的两轮电动自行车,也包括了日渐增多的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以及低速四轮电动车。除了已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斯拉、比亚迪等新能源汽车之外,其他上路行驶的电驱动充能车辆,都在条例调整范围之内。条例是全国首部对各种类型电动车予以一体规范的省级地方性法规。
对不符合强制性国标的电动车实施过渡期管理
条例充分考虑到全省现存大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实际状况,没有一刀切的予以禁止、收缴和销毁,而是设计了较为柔性的过渡期管理制度,通过多措并举遏制增量、消化存量,自然淘汰非标车辆,促进合标车辆良币驱逐劣币。对本条例实施前已经购买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车规定了半年登记期与三年过渡期,在保障人民群众出行便利与财产权益的同时,确保实现电动车“减非降速”的管理目标。
过渡期政策仅针对百姓手中的现有的非标车辆。条例同时规定,自生效之日起,商家不得再行销售不符合国标的电动车,群众也不要再购买这种车辆,也请媒体朋友帮我们广泛宣传,避免有不了解法规的群众新购超标车辆因为无法上牌、无法上路而遭受经济损失。
严格管理降危害
售卖环节的严格管理。明确了电动车销售者应当确保所销售的电动车符合国家标准和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对违反该规定导致售出车辆无法登记上路的,购买人有要求退货换货的权利。
持有环节的严格管理。明令禁止更换大电池、拆除限速装置、安装车棚座位和高音高亮设施等拼装、改装、加装行为。减少和杜绝登记之后“单车变摩托”“三轮变汽车”的现象。
通行环节的严格管理。对发生频次较高的逆行、超速、闯红灯、不戴安全头盔等路面违法行为,对作出了禁止性规定。遵章驾驶,既是对电动车驾驶人自身安全的有效防护,也是对其他道路交通参与人人身安全的有力保障。
对充电停放环节的严格管理。规定门厅走廊、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等建筑物公共部位禁停禁充,防止因车载电池原因造成“火烧连营”的消防事故。
对特殊主体的严格管理。对共享电动车经营企业和使用电动车情况较多的外卖快递企业进行了合理规范,要求其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管理,压紧压实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
提升公共服务水平能力 给予群众最大便利
明确了主管部门采取合理增设登记点和推行带牌销售等措施,为群众提供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便利高效的公共服务。且电动车领取过渡期通行识别码与电动自行车登记是不收取任何费用的。
明确政府应当优化道路资源配置,提升道路通行能力,科学施划非机动车道,鼓励群众采用清洁低碳的绿色出行方式。
采用多元共建模式,加大了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要求电网经营企业给予电力保障和民用电价。鼓励充电运营企业或者物业服务人采用商业化运作模式开展统一、规范的有偿服务。为防止物业服务人和业主委员会阻碍充电设施建设,对其协助配合建设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