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对于拓展区域发展空间,促进区域协同发展,进一步提升泛珠三角区域在全国改革发展大局中的地位和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方面要统一思想、密切合作,勇于创新、扎实工作,共同推动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向更高层次、更深领域、更广范围发展。
四、推进重大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
(十)建设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强化区域内各种运输方式的衔接和综合交通枢纽建设,构建安全、低碳和便捷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增强对区域发展的支撑能力。加快已列入《中长期铁路网规划》的铁路项目建设,提高区域内以及与周边省(区、市)和国家(地区)的互联互通水平。贯通海口经南宁经贵阳至兰州的铁路,打造南北新通道。推进琼州海峡跨海通道工程、湛海铁路扩能工程。规划建设赣州至深圳、重庆至昆明、涪陵经凯里至柳州、柳州至韶关、西安经重庆经长沙至厦门、吉安至武夷山、贵阳至张家界(12.11, -0.05, -0.41%)、兴义至永州至郴州至赣州、临沧至清水河等铁路项目。加快国家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及升级改造,全面提升公路技术等级和安全防护水平,打通省际“断头路”、“瓶颈路”,提高公路安全性。推进珠江主要干支流高等级航道建设,继续提升西江航运干线通航水平,加快右江、北盘江—红水河、柳江—黔江等航道建设,稳步开展湘桂运河前期研究,畅通西南水运出海通道。建立完善珠江水运发展协调机制,合力推进珠江水运协调发展。优化沿海港口功能布局,增强沿海港口对内陆地区的服务能力。在琼州海峡南北岸规划建设新客货滚装码头,提高琼州海峡客货滚装运输服务能力和水平。统筹泛珠三角区域空域资源管理使用,明确区域内各机场分工定位,实现机场群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推动区域内各国际机场航权开放,打造国际航空枢纽和门户机场。优化完善区域机场布局,加快推进支线机场建设。支持加密区域内城市间航线航班,促进区域内客货快速运送。鼓励发展多式联运,完善统一相关标准规范和服务规则,积极培育多式联运经营人,加快建设具有多式联运功能的货运枢纽和物流园区,完善枢纽节点集疏运体系,畅通“最后一公里”。着力解决制约甩挂运输发展的瓶颈问题,推进泛珠三角区域甩挂运输网络化发展。加快智能物流网络建设,推进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发展,促进不同运输方式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息交换共享,建设面向东南亚、南亚的区域性国际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着力构建泛珠三角区域国际物流主干网络,大力推进蓉欧快铁等国际物流通道建设。
(十一)构建能源供应保障体系。加强电源与电网建设,开展电力输送以及煤炭、油气储运合作,为促进区域合作发展提供稳定安全可靠的能源保障。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适度开发金沙江、雅砻江、大渡河、澜沧江等河流水能资源,配套建设送出通道。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稳妥推进已经列入相关规划的核电项目建设,积极开发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海洋能等新能源,完善区域电源点布局,推广多能互补的分布式能源。深入实施“西电东送”工程,推进西南能源基地向中南、华南和东南地区输电通道建设,建设500千伏金沙江中游电站送电广西直流输电工程,加大配电网的建设与改造力度。大力实施“西气东输”工程。统筹油气运输通道和储备系统建设,推进西气东输三线、新疆煤制气管线等油气管道建设,完善区域性油气管网建设。
(十二)完善水利基础设施体系。以提高水利保障能力为核心,建设综合防洪抗旱减灾体系,加强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强化区域水资源管理。保障泛珠三角区域防洪供水安全,确保对港澳供水安全。加快推进以大藤峡、洋溪、落久、高陂、德厚等为重点的骨干工程建设,支持澳门防洪(潮)排涝体系建设,加快推进柳江综合规划及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统筹实施珠江干支流河道崩岸治理及河道综合整治工程。加强沿海各省区标准海堤建设与相互衔接,争取到2020年海堤标准化率提高至80%以上。共同推进珠江流域综合整治开发,联合实施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能力提升工程。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指标三条红线,加快开展江河水量分配,依法对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管理,强化规划和项目水资源论证,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实行严格的河湖管理与保护制度,促进河湖休养生息,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强化珠江流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统一调度,加快制定出台珠江水量调度条例。推进水利信息化建设,提高流域水资源调控、水利管理和工程运行信息化水平。
(十三)完善信息基础设施。深入实施“宽带中国”战略,强化区域通信枢纽建设,加快区域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升级,强化信息网络安全。加强广州、成都等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互联工程建设,实施省际骨干网络优化工程,合理布局泛珠三角区域骨干网核心节点,提升网络传输能力及网间互联互通水平。支持开展“宽带中国”示范城市(群)创建工作,推动贯彻实施光纤到户国家强制标准。共同规划和实施大数据战略,合理布局区域数据中心,建设泛珠三角区域重点城市群信息港,着力构建重点领域信息共享平台。增进与周边国家(地区)信息互联互通,积极推进中国—东盟信息港建设。建设服务泛珠三角区域以及东南亚、南亚的国际呼叫中心。
五、促进区域创新驱动发展
(十四)构建区域协同创新体系。加强深港创新圈等区域科技创新合作,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区域协同创新体系。充分发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区的辐射带动作用,依靠创新驱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新建一批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和企业技术中心。制定区域科技创新基础平台共享规则,率先相互开放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等试验平台。加强区域内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横向交流和联系。深化产学研合作,共建协同创新平台,联合开展重大科技攻关,共同实施科技创新工程。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联合开展产业重大共性科技攻关,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十五)优化区域创新环境。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设立泛珠三角区域创业投资基金,激发区域创新创业活力。大力发展众创空间,支持广州国际创新城等一批大型创新创业平台建设,着力推进泛珠三角区域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建立跨省区知识产权保护联盟,支持中新广州知识城开展国家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综合改革试点。发挥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的辐射作用,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与区域产业融合发展。加强区域内知识产权司法协作。建立统一的科技人才资源库,完善科技人才市场体系,推动科技人才交流与共享。
六、加强社会事业领域合作
(十六)促进教育文化合作。建立教育合作交流平台,开展师资培训、课程改革、实训基地建设、毕业生就业等方面合作。建立区域优质教育资源相互交流、共建共享机制,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鼓励内地九省区联合共建高校优势学科和研究机构,联合培养人才和开展科学研究。完善跨区域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就学政策,推动实现平等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中职教育,确保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顺利在流入地参加高考。深化文化遗产保护合作,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合作,建立泛珠三角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展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合作交流机制,推动泛珠三角文化市场区域合作和一体化建设,支持组建区域演艺联盟和跨地区企业连锁,促进文化产品流通,扩大区域文化消费规模。支持省区、城市之间开展多样化的文化、体育交流活动。
(十七)加强医疗卫生合作。建立健全区域内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协调机制和联防联控网络。促进区域公共卫生服务资源合作共享,推动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依托互联网发展远程医疗,提高边远地区诊疗水平。加强食品药品监管能力建设,提升区域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建立区域食品原产地可追溯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建立健全大案要案查处联动机制和跨区域重大安全事故应急联动机制。支持建设中国—东盟医疗保健合作中心及中国—东盟传统医药交流合作中心,加强与东盟国家在医疗保健、传统医药等方面交流合作。
(十八)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合作。拓展内地九省区人力资源交流与合作,推动建立统一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体系和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自由流动。支持内地九省区互派干部挂职交流。探索建立技能人才库和技能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机制。在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建设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加强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建立劳动保障维权信息沟通制度、劳动保障违法及争议案件协同处理制度。加快实现区域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和养老、失业等社保关系跨省区顺畅转移接续。
(十九)共同优化休闲旅游环境。推动区域旅游一体化,建立公开透明的市场准入标准和运行规则,打破行业、地区壁垒,鼓励跨地区连锁经营,加快建设无障碍旅游区。联合打造旅游精品线路和旅游品牌,加快推进建设世界级观光旅游线路。规范区域旅游市场秩序,统一旅游标识,联合打击不正当竞争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完善国内国际旅游合作机制,加强全方位合作,构建务实高效、互惠互利的区域旅游合作体系。支持泛珠三角区域在促进外国人入境、过境旅游便利化及医疗旅游方面开展先行先试,探索部分国家旅游团入境免签政策或落地签证,简化邮轮、游艇出入境手续。
(二十)完善社会治理协调机制。加强社会治安信息交流,建立矛盾纠纷排查预警、案件应急处置、交通安全部门协作及反走私区域合作机制。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制定实施区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卫生应急、环境污染、社会救助和灾害救助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范信息报告制度,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应急联动,提升联合处置能力。加强司法合作,提供司法保障,创新社会治安治理体制,提高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建立人口信息网上协查协助平台,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推进更多惠民利民便民新举措,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
七、共同培育对外开放新优势
(二十一)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发挥区位优势,完善联通内外的综合交通运输网络,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贸往来和文化交流。推动深化澜沧江—湄公河合作、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和泛北部湾经济合作,积极参与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建设,打造中国—中南半岛、孟中印缅经济走廊。鼓励区域内有条件的企业共同参与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和农业合作区开发建设,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加强协同配合,支持加快建设福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完善广东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重要引擎功能,把云南建成我国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增强广西有机衔接“一带一路”的重要门户作用,进一步提升海南以及内陆省份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支撑作用。充分发挥香港、澳门独特优势,积极参与和助力“一带一路”建设。
(二十二)充分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示范带动作用。依托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与港澳合作,发挥对泛珠三角区域的辐射和带动作用。大力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投资、贸易、金融、综合监管等领域制度创新,完善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打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为泛珠三角区域进一步改革开放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支持有条件的省区按程序申请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提升区域对外开放水平。
(二十三)推动口岸和特殊区域建设。统筹规划区域内口岸布局,实现优势互补、错位发展。加强口岸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进境指定口岸和启运港建设,扩展和完善口岸功能。支持在区域内国际铁路货物运输重要节点和重要内河港口设立直接办理货物进出境手续的查验场所。支持内陆航空口岸增开国际客货运航线、航班,增强区域内边境口岸和特殊区域功能,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平台。支持云南、广西有序设立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和边境旅游合作区,研究完善人员便利化出入境管理政策。
八、协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十四)加强跨省区流域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强江河湖海水环境综合治理,协同推进跨省区流域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共同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降低废水排放总量及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支持发展再生水、海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产业。加快构建水污染联防联控体系,充分发挥流域协作机制监督作用,强化跨界断面和重点断面水质监测和考核,建立完善水质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开展地下水监测工作,保障地下水环境安全。协同推进珠江、韩江干支流及近海海域水污染防治,支持跨省区河流综合治理。针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运输等对水源地的影响进行风险评估,完善监测预警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饮用水备用水源和水源地环境风险防控工程建设,确保饮用水水质安全。建立流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
(二十五)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完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加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PM2.5(细颗粒物)等主要大气污染物的联防联治。实施城市清洁空气行动,加强珠三角等重点区域和火电、冶金、水泥、建筑陶瓷、石化等重点行业的大气污染防治,加强对工业烟尘、粉尘、城市扬尘和挥发性有机物等空气污染物排放的协同控制。推进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开展工业产品生态(绿色)设计,从源头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大力推进脱硫脱硝工程建设,促进工业固废及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产业规范发展,加强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及机动车尾气治理工作。支持港澳与内地九省区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及环保科研合作。
(二十六)强化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切实加强环境整治,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强化国土空间合理开发与保护,加大自然保护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和保护力度,构建区域生态屏障。支持跨省区河流中上游地区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共建南岭山地、闽粤桂琼东南沿海红树林生物多样性保护重要生态功能区,稳步推动将以幕阜山、罗霄山、怀玉山、高黎贡山、哀牢山、无量山为核心的区域和江河源头、重要湖泊所在地纳入重点生态功能区。加大沿江天然林草资源保护和珠江防护林体系建设力度,加强湿地保护与恢复,加强生态系统保护。按照建立国家公园体制试点要求,支持福建、湖南、云南等地开展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工作。
(二十七)健全生态环境协同保护和治理机制。编制泛珠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建立污染联防联治工作机制和环境质量预报预警合作机制,推动环境执法协作、信息共享与应急联动。支持内地九省区推进碳排放权、排污权管理和交易制度,共同设立泛珠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合作基金,加大对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的联合治理力度。建立跨省区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研究建立地方投入为主、中央财政给予适当引导的资金投入机制,支持开展东江、西江、北江、汀江—韩江、九洲江等流域补偿试点。
九、深化内地九省区与港澳合作
(二十八)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对接。加快跨境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完善连接港澳与内地的综合交通运输网络,加快建设港珠澳大桥、广深港高速铁路、莲塘/香园围口岸、深港西部快速通道、粤澳新通道等项目,加强粤港澳轨道交通衔接。支持香港国际机场第三跑道建设,巩固香港国际航空枢纽地位,统筹航路航线安排,加强香港国际机场与内地九省区机场的合作,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临空经济带。巩固香港国际航运中心地位,鼓励内地航运企业在香港设立分公司以及香港航运企业在内地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设立分公司。支持香港成为亚太区域重要的邮轮母港及国际游轮旅游中心,加强泛珠三角区域港口之间合作。提高内地与港澳通关便利化水平,合理调整和规划区域口岸建设。以稳定供港澳水、电、气为目标,扎实推进东江供水、核电、电网、西气东输二期天然气接收站、海上天然气和管道工程。推进粤港澳跨境通(30.98, -0.72, -2.27%)信网络建设。
(二十九)加强产业合作。充分发挥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航运中心、贸易中心的优势以及澳门作为世界旅游休闲中心、中国与葡语国家商贸合作服务平台的特殊作用,加强内地与港澳紧密合作,共同开拓国际市场。进一步放宽准入限制、简化审批环节,推动扩大内地与港澳企业相互投资,鼓励和支持内地与港澳企业共同“走出去”,支持内地企业在香港设立地区总部。巩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和离岸人民币中心地位,促进澳门作为中国与葡语国家商贸合作金融服务的平台角色,扩大人民币双向流动渠道和规模,支持泛珠三角区域内企业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和香港企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加强资本市场和金融创新合作。支持香港为内地企业提供多元化的风险管理、资产管理、法律以及争议调处等专业服务。支持香港成为泛珠三角区域对外科技交流合作基地、知识产权贸易平台,发挥香港文化、科技优势,帮助泛珠三角区域企业提升品牌形象和产品质量,更好走向国际市场。优化和调整赴港澳“个人游”政策措施。支持澳门世界旅游休闲中心建设,共同推进澳门会展商贸、中医药等产业发展,支持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有序推动开展粤港澳游艇自由行。
(三十)支持重大合作平台发展。推进深圳前海、广州南沙、珠海横琴、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等重大平台开发建设,充分发挥其在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合作中的试验示范和引领带动作用。积极推进港澳青年创业基地建设。支持内地九省区发挥各自优势与港澳共建各类合作园区,支持广东与澳门共建江门大广海湾经济区、中山粤澳全面合作示范区。
(三十一)加强社会事务合作。探索有利于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生活的制度安排。支持内地九省区与港澳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探索信用建设经验成果及信用市场服务的互通、互认和互用。加强内地与港澳专业人才培训和交流合作。支持港澳中小学与内地九省区中小学结为姊妹学校,支持港澳知名大学到内地九省区开展合作办学。支持港澳创意企业在内地有序发展影视娱乐文化等业务。支持港澳与内地九省区加强食品药品安全方面交流合作。
(三十二)开展多层次合作交流。加强政府间协调沟通,研究解决港澳与内地九省区在合作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支持行业协会、智库间合作交流。加强青少年交流,强化广州、深圳青少年交流基地功能,支持在其他省区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活动,将粤港澳青少年交流特色品牌项目延伸至泛珠三角区域,支持港澳青年在内地九省区开展志愿服务。
十、创新和完善合作机制
(三十三)加强统筹协调指导。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指导和服务,积极支持内地九省区着力打破行政分割,加快建设统一市场,为其他区域开展合作积累经验。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港澳办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帮助解决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创造合作发展的良好政策环境。要加强对本意见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及时向国务院报告重大问题,并会同“9+2”各方开展本意见实施情况评估。内地九省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加强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日常工作机构的能力建设,会同港澳共同编制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发展规划,推动合作深化、实化。
(三十四)创新完善合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首长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加强对区域重大合作事项的决策、推动和协调,以及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沟通衔接,统筹“9+2”各方按照本意见精神抓好贯彻落实。扩大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论坛的影响力,积极引入市场化资源进行运作,将其打造成为促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重要智库,为合作发展提供强大智力支持。
(三十五)建立合作资金保障机制。支持由地方设立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发展基金,支持泛珠三角区域重大合作项目建设,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并参与基金的运营和管理。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率。支持开发性金融机构发挥资金、智力、产品等优势,在促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发展重大项目建设、编制合作规划、推进产业承接转移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对于拓展区域发展空间,促进区域协同发展,进一步提升泛珠三角区域在全国改革发展大局中的地位和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方面要统一思想、密切合作,勇于创新、扎实工作,共同推动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向更高层次、更深领域、更广范围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