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银行直投,符合银行自身的业务转型需要。此前,商业银行不能直接投资企业,只能放款,但近年随着不良贷款率的连续上升,传统信贷业务增长受限,银行需要通过投行化业务、股权投资等方式,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
一旦银行直投开放,银行就可以通过设立直投部门,或者境内子公司的方式进行专职投资,同时,也会面临内部针对科技企业以及创业企业的风控系统调整。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到2016年启动投贷联动试点。3月8日,银监会副主席曹宇在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表示,投贷联动首批试点很快就要公布,将会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进行试点。
相关报道称,入选试点的条件之一就是银行总部所在地必须有国家级高新园区,目前名单已基本确定,恒丰银行入选了首批试点银行。上海因有张江高科技园区的存在已有银行入选,浙江、江苏地区因科技园区比较分散,并未出现在首批名单里。
有关专家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指出,试点的动力是金融改革背景下的混业经营趋势和国家对创新创业的持续支持。而商业银行早期介入企业的经营,可以实现高收益。未来监管层可能会对“投”和“贷”的比例提出一定要求。
利好科创企业
所谓“投贷联动”,按照3月6日银监会主席尚福林的说法,是支持银行采用成立类似风险投资公司或基金的方式,对创新企业给予资金支持,并建立在严格的风险隔离基础上,以实现银行业的资本性资金早期介入。同时,这些资金进入后,银行对企业的情况比较了解,银行信贷资金也可以更早一点介入,相当于在资本和信贷两方面都扶持。
也就是说,一旦正式公布试点银行名单,这些银行可能就通过成立子公司或基金的方式来进行投资。
在告别旧有经济增长模式后,中国迎来了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经济”时代,科技创新型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但在这些科技公司企业往往面临融资无门的困境。对于一些高科技、高成长、高风险的科技型、创新型小微企业而言,想要成为银行的“座上宾”简直是难上加难。而投贷联动”的出现,以“股权+债权”的模式,给创业期的小微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的一种金融创新方式。
此次入选试点的条件之一就是银行总部所在地必须有国家级高新园区。在中国社科院中小银行研究基地副主任游春看来,国家级高新园区代表着充足的业务来源,银行有充分的客户选择余地。但即使没有这个条件,银行也会有这方面的客户,只是存量没有这么多。“银监会出台这个政策也是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角度去看问题,这项条件是为了扶持重点区域。”
游春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银行做投贷联动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从早期介入企业的经营,可以实现资本性的高收益。”
北京银行董事长闫冰竹指出,通过投贷联动,以“股权+债权”的方式,不仅能为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有效的融资支持,更能以股权收益弥补信贷资金风险损失,让银行进一步分享企业成长的收益,从而实现“双赢”。
物理隔离难隔风险
“但是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游春认为,本着银行审慎性经营的要求来说,中国的银行去做投贷联动还是有很大的缺陷,从风险管理的原则来看是不匹配的。如果银行用自己的资金去投资是无可厚非的,但事实上银行的资金是来自于负债,是来自于公众的存款,而存款的第一要求是安全性。
游春进一步指出,资本性的投资往往是长期的,从投资到变现,可能需要好几年。但银行的存款可能是活期的或整一年期的。如何做到期限上的匹配,保证流动性的安全是十分考验银行的。因此,投贷联动要大面积推开是不太可能的。
为保障银行投贷联动业务的顺利开展,国家有关部委、金融监管部门也提供了不少政策支持。早在2015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就发布了《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提到:完善商业银行相关法律。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试点为企业创新活动提供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方式,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实现投贷联动。而在今年2月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也明确提出要“选择金融机构试点开展投贷联动融资服务”。
除了政策保障,本次投贷联动的实行还有操作保障。一旦正式公布试点银行名单,这些银行可能就通过成立子公司或基金的方式来进行投资,以规避《商业银行法》有关银行不得直接投资企业的规定。
“但这种风险隔离是物理性的隔离。”,游春认为:“操作上是隔离了,但隔离的效果不确定。银行更多的是声誉性风险,一旦银行子公司的投贷联动失败了,母行也会受到影响。银行本身的服务与产品都是虚拟的,需要依靠公众的认可,声誉与评价实现经营。大家对银行没有信心,银行势必会倒闭。”
游春进一步指出:“从银行自身角度来讲,国有大行在架构上已经比较完整,一些大银行本身就有投资银行部,对这项业务较了解,也有过合作经验,抵抗风险能力较小型商业银行强。而一些小银行没有这方面的业务经验,也缺乏相应的人才储备,不适合做这项业务。”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表示,从风险隔离的角度来说,在单独子公司的基础上,未来监管层可能也会对“投”和“贷”的比例提出一定要求。另外,由于“投”和“贷”本身在专业上差别非常大,商业银行需要探索和形成各自的业务流程,并进行一些产品层面的创新。
商业银行投行化?
目前,银行要开展投贷联动业务还面临着巨大的法律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除非另有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而《贷款通则》第20条也规定,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
但实际上,为在日趋激烈的行业竞争中寻求更加差异化的发展,增加盈利,中国早有银行在探索“投贷联动”业务。
资料显示,早在2009年,国家开发银行特批获得了国内首张人民币股权投资牌照,并成立了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投贷联动业务。而后,包括浦发银行、招商银行、上海银行、上海农商行等商业银行渐次跟进,探索投贷联动模式。
在实践中,商业银行开展投贷联动业务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一是银行与PE机构合作模式。银行通过与PE合作,在PE对企业评估和投资基础上,通过与PE、借款企业的股权分享约定,实现股权与银行债权的联动。二是银行集团内部投贷联动模式。即在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背景下,银行机构通过在境外设立直接投资机构,由该投资机构在国内设立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在集团内部实现对科创型企业的投贷联动。或通过直接设立股权投资公司,进行“股权+债权”的投贷联动业务。据悉各大型银行几乎都成立了投行机构,如工银国际、建银国际、农银国际、中银国际等。三是向风险投资机构发放贷款模式。即银行直接向风险投资机构发放专项用于目标客户的贷款,间接实现对科创型企业的融资支持。
目前,国内银行普遍采用与其他风险投资机构合作的模式,和PE/VC、天使基金等搭建批量服务平台,变相实现投贷联动。但是这种方式,银行缺少外部控制权,如果合作机构投资失败,会使外部风险蔓延,造成银行的损失。
游春表示:“以前银行和外部机构合作,更多的收益还是由外部机构赚取,银行并不能获得更多的收益。效率不高,成功的案例不多,银行自身的积极性也就不大高。”而本次投贷联动新规的创新点就在于,一旦正式公布试点银行名单,这些银行可能就通过直接在国内成立子公司或基金的方式来进行投资,而不用将子公司设立于境外市场,再“曲线”投资国内非上市公司股权。
即使有先锋者开路,但目前投贷联动尚处于初步探索阶段。游春认为,传统银行做投贷联动还存在挑战。“对传统的银行来说,首当其冲的是专业的投资人才。投贷联动需对投资的行业要有深入的分析和了解。一般银行既有的专业人才储备是不能满足的。此外,目前的《商业银行法》还是不允许商业银行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而且投贷联动比一般的银行业务要复杂,法律风险更大,因此银行还需要储备专业的法律人才。”